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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刑一初字第211号

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某,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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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刑一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讼代理人李玉珠,临沂罗庄罗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人廖某某,务工。2015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二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廖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对被告人廖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杜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

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曲圣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