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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执106号

遵义县双虎水泥厂申请执行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遵义县双虎水泥厂,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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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双虎水泥厂。地址:遵义县团溪镇。组织机构个代码:21481162-2。法定代表人黄应世,厂长。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9647-2。法定代表人蒲映和,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4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县双虎水泥厂诉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双虎水泥厂货款52800元,并承担受理费560元、保全费548元,迟延履行金6864元、执行申请费8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县团溪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县团溪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61583元至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收款单位:遵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帐号:240302412920002094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刘正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开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