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99号起诉人:方来发,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查四龙,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2016年1月5日,本院收到方来发和查四龙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1998年3月31日,方来发与东至县香隅镇老虎岗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老虎岗村闸南外滩承包合同,承包的地点为老虎岗闸南除10米外至香口林场交界处海滩,合同约定的面积为34亩,承包期限不限。合同签订后,方来发与查四龙出资共同经营,后经开荒,目前种植面积为163.2亩,起诉人多次找东至县香隅镇老虎岗村民委员会要求办理林权证,但其迟迟不予协助。为此,方来发和查四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至县香隅镇老虎岗村委会协助办理林权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方来发与东至县香隅镇老虎岗村民委员会签订《老虎岗村闸南外滩承包合同》,取得了东至县老虎岗村闸南除10米外至香口林场交界处海滩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该块土地部分已由东至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并报安徽省政府批准。且已经土地所有权人东至县香隅镇老虎岗村团结组、胜利组二组村民表决通过,同意征收。方来发在该块土地部分被决定征收后,因未能办理林权证,与东至县香隅镇老虎岗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应由征收机关按照相关征收政策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该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起诉人查四龙对该块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方来发、查四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啸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