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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42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安区棒棒堂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石家庄市长安区想唱就唱娱乐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想唱就唱娱乐中心。委托代理人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长安区棒棒堂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即1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存杰

审 判 员 陈萌楠代

审判员 吴钰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