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8号
原告:崔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8号
原告:崔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