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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8号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8号

原告:崔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