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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2505号

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革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45-5号。法定代表人王焕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莫晓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何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