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民特4号

申请人魏殿祥、甘南县平阳镇兴隆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2015甘平调字第64号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魏殿祥,甘南县平阳镇兴隆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4号申请人魏殿祥,男,汉族申请人甘南县平阳镇兴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建武,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魏殿祥、甘南县平阳镇兴隆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2015甘平调字第64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28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平阳镇兴隆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魏殿祥人民币30500.00元,此款于2018年3月15日前给付10000.00元,2019年3月15日前给付10000.00元,2020年3月15日前给付10500.00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