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4号申请人魏殿祥,男,汉族申请人甘南县平阳镇兴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建武,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魏殿祥、甘南县平阳镇兴隆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2015甘平调字第64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28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平阳镇兴隆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魏殿祥人民币30500.00元,此款于2018年3月15日前给付10000.00元,2019年3月15日前给付10000.00元,2020年3月15日前给付10500.00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