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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797号

杨占、柴连生申请执行戴子荣、何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占,柴连生,戴子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97号申请人杨占,男,汉族,1941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申请人柴连生,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个体。

被

申请人:戴子荣,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杨占、柴连生申请执行戴子荣、何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戴子荣、何玉凤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戴子荣所有的登记在戴望名下的蒙K3C0**大众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