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97号申请人杨占,男,汉族,1941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申请人柴连生,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个体。
被
申请人:戴子荣,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杨占、柴连生申请执行戴子荣、何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戴子荣、何玉凤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戴子荣所有的登记在戴望名下的蒙K3C0**大众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