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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1051-2号

于亮周、唐桂云与徐振宇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亮周,唐桂云,徐振宇,张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1051-2号申请执行人于亮周,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萧县。申请执行人唐桂云,女,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振宇,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张瑞华,女,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振宇、张瑞华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振宇的银行存款267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瑞华的银行存款267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成成二O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胡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