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2号
原告:姜坤,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林广龙,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坤与被告林广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姜坤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