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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2号

姜坤与林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姜坤,林广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2号

原告:姜坤,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林广龙,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坤与被告林广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姜坤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