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大民初字第267号

曲维云与姜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维云,姜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曲维云,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嫣霞,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海霞,个体工商户。

原告曲维云诉被告姜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维云的委托代理人唐嫣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维云诉称:2014年11月份,原告以2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北海新城一期25号楼-3-203号的楼房一栋,2015年2月6日,原告又将上述房屋以35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当时未付款,给原告出具了350000元的欠条一张,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房款3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姜海霞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原告以2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北海新城一期25号楼-3-203号的楼房一栋,经装修后,2015年2月6日,原告又将上述房屋以35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当时未付款,给原告出具了350000元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姜海霞欠曲维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欠款人姜海霞。款没有还清,北海一期25号楼-3-203号楼房抵押给曲维云,××,2015年2月6日。”2015年6月份,被告姜海霞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办理到自己名下,其欠原告的购房款35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房款3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款条、威海市环翠区蓝天房产置业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在银行的打款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姜海霞购买原告楼房,欠原告购房款35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姜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曲维云人民币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姜海霞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祥波

审 判 员  俞纪全

人民陪审员  刘述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