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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396-1号

上诉人黄晓靓与被上诉人李金秀、李和平撤销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靓,李金秀,李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3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靓,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军燕,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长治市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秀,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和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惠森,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晓靓因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五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晓靓又以因不能提供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时申请撤销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晓靓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晓靓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五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黄晓靓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黄晓靓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明先

代理

审判员  杨利兵

代理

审判员  王成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琳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