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号原告闫卫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被告赵清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魏晓艳,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闫卫东与被告赵清江、魏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卫东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清江的账号进行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闫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闫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清江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并暂停支付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