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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1号

闫卫东与被告赵清江、魏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卫东,赵清江,魏晓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号原告闫卫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被告赵清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魏晓艳,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闫卫东与被告赵清江、魏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卫东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清江的账号进行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闫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闫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清江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并暂停支付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