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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异字第50号

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捷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昆山捷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蒋立坤,叶添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异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蓬朗镇新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鹏志,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君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昆山捷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强安路55号。法定代表人蒋立坤,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蒋立坤。第三人叶添炉。本院在执行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捷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昆山捷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以第三人蒋立坤、叶添炉出资不实为由,申请上述第三人追加为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立案审查,并于2016年1月4日公开进行听证,申请人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鹏志、王君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昆山捷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第三人蒋立坤、叶添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昆山捷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股东蒋立坤认缴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800万元人民币,股东叶添炉认缴出资3500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800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昆山捷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人民币,现股东蒋立坤认缴出资35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1100万元人民币,现股东叶添炉认缴出资额35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1100万元人民币。股东蒋立坤的于2015年10月23日前缴清认缴出资,股东叶添炉于2015年10月23日前缴清认缴出资。同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更名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对上述事项进行变更登记。同日,上海力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事项出具了审计报告。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进行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询,截至查询日,被执行人的股东蒋立坤、叶添炉仍未就剩余认缴出资额进行出资。

本院认为,第三人蒋立坤、叶添炉作为被执行人的出资方,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进行出资,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申请人追加第三人蒋立坤、叶添炉为本案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蒋立坤、叶添炉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蒋立坤、叶添炉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07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军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