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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570号

李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570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叶进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