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570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叶进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