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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930-1号

李培迎与张积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培迎,张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培迎。被执行人张积忠。本院在执行李培迎与张积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积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迎申请执行的标的菠菜款30600元、返还车辆运费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培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