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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570号

曹国栋与刘宣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曹国栋,刘宣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曹国栋。委托代理人张恒通,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宣利。委托代理人任玉伟,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栋与被告刘宣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帅

代理

审判员  郭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庆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