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曹国栋。委托代理人张恒通,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宣利。委托代理人任玉伟,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栋与被告刘宣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帅
代理
审判员 郭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庆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