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人何静拟稿时间2016.1.5??核稿意见打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张雪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系宁乡县流沙河镇宏博电子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伯军,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深圳市硕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6389725-7。法定代表人董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飞与被告深圳市硕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雪飞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雪飞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庄秋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