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352号
原告:杭州誉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苑春晓12幢711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兰。
委托代理人:管红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曹桥镇。
法定代表人:朱在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誉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誉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誉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誉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原告杭州誉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丹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