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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4930号

张正与张国锋、孙茜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930号本院2015年12月22日对原告张正诉被告张国锋、孙茜、张金山、王洪丽、张国友、张子忠、张子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1页“案件受理费21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国锋、孙茜、张国友、张子忠、张子孝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6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国锋、孙茜、张国友、张子忠、张子孝负担”。

审 判 长  刘师贤

代理

审判员  张誉瀚

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