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930号本院2015年12月22日对原告张正诉被告张国锋、孙茜、张金山、王洪丽、张国友、张子忠、张子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1页“案件受理费21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国锋、孙茜、张国友、张子忠、张子孝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6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国锋、孙茜、张国友、张子忠、张子孝负担”。
审 判 长 刘师贤
代理
审判员 张誉瀚
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