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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59号

罗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5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罗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韦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治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