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瑶,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美琪,女,194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石孚,男,193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单苇,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陈瑶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陈瑶于2016年1月5日以正与沈美琪案外调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瑶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瑶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陈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继红
审 判 员 虞恒龄
代理
审判员 周 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