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9号原告杨志勇,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杜学刚,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郑国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勇与被告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
原告杨志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杨志勇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