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8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宝,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韦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勒流街道××聚海塑胶××厂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蒲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甲(自报),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丙,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莫某甲(自报),男,初中文化,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杏××厂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5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潘某乙、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锦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潘某乙、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钟某、潘某甲、吴某、韦某甲与廖某甲商量开设赌场牟利,由钟某联系被告人潘某乙,以每晚人民币300元的报酬向后者借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十四队横沙的鱼塘棚作为赌博场所。2015年10月20日开始,钟某等人开始在上述地点以“三公”的形式开展赌博活动,并安排分工:被告人潘某丙负责接赌客到赌场,每晚收取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苏某负责看风,每晚收取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陈某、莫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放贷,每借出人民币1000元就从抽头渔利中收取人民币50元。上述赌场经营到2015年10月25日被查获。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潘某乙、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唐某甲、唐某乙、潘某丁、虞某、董某、李某、廖某乙、莫某乙、梁某、唐抽贵、潘某戊、韦某乙、张某、廖某丙的证言;户籍证明;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抽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乙、莫某甲、陈某、苏某、潘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地用于赌博并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十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乙、莫某甲、陈某、苏某、潘某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潘某乙、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自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潘某乙、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查获上述赌场时,在现场起获抽水款人民币5200元、弃置赌资人民币100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潘某乙、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潘某乙、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潘某乙、韦某甲、廖某甲、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对十名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实施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韦某甲、廖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上述五名被告人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上述五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抽水款、赌资应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分别与被告人钟某、吴某、潘某甲、韦某甲、廖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但与潘某乙、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故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莫某甲、陈某、苏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潘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莫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抽水款人民币5200元、赌资人民币1005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以下空白)
审判员 郑丁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9页共1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