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象州。
委托代理人:余玉宁,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正欢。
委托代理人:林咸木,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坤伟(曾用名陈勤勇)。
上诉人徐象州为与被上诉人连正欢、陈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给上诉人徐象州。
审 判 长 何敏军
代理
审判员 戴莹莹
代理
审判员 洪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王 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