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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1055号

连正欢与徐象州、陈坤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象州,连正欢,陈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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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象州。

委托代理人:余玉宁,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正欢。

委托代理人:林咸木,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坤伟(曾用名陈勤勇)。

上诉人徐象州为与被上诉人连正欢、陈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给上诉人徐象州。

审 判 长  何敏军

代理

审判员  戴莹莹

代理

审判员  洪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王 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