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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三初字第638号

原告李天德与被告李龙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李天德,李龙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三初字第638号原告李天德,男,192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珍,女,47岁,汉族。被告李龙生,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德与被告李龙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德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天德负担。

审判员  何雅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范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