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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12号

徐灶满与陈河水、曹梅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灶满,陈河水,曹梅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徐灶满(曾用名徐照满),农民。

被执行人:陈河水,农民。

被执行人:曹梅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5)旌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河水、曹梅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河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旌德县白地镇支行(账号:60×××41)存款1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赵 慧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