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徐灶满(曾用名徐照满),农民。
被执行人:陈河水,农民。
被执行人:曹梅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5)旌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河水、曹梅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河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旌德县白地镇支行(账号:60×××41)存款1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赵 慧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