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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95号

姚维勇、蒋奎祥与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维勇,蒋奎祥,陈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5号原告姚维勇。原告蒋奎祥。委托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华。

原告姚维勇、蒋奎祥与被告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经查,被告陈宝华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侦查,并已被羁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陶伟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