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5号原告姚维勇。原告蒋奎祥。委托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华。
原告姚维勇、蒋奎祥与被告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经查,被告陈宝华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侦查,并已被羁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陶伟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