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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424号

周永吉与李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永吉,李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吉,男,白族,1939年7月20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李培军,男,白族,1972年2月21日生,农民。周永吉与李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