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2号
原告:邵晓荣,女,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告:福海蓝星海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莫志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晓荣与被告福海蓝星海纳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晓荣以被告已支付咨询费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邵晓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晓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晓荣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