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执字第154-4号

李爱民与刘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4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民,刘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爱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爱民与被执行人刘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军之妻李玉芳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门玉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