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402号
申请执行人:曹晓艺
被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属于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镇镇××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土资国用(2010)第××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高桥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土资国用(2010)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缪新国
审判员 吴丽群二○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