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564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吕桂军,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吕桂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新泰市羊流镇杨沙沟村自己家中,因家庭琐事心生愤怒,对其妻子高某某殴打,用脚踹其臀部、用钢管抽打其臀部和腿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多部位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以上为轻伤一级。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依法量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意见,辩称自己是主动到羊流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打伤被害人的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主观动机上出于义愤,属于激情犯罪;2、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属于初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4、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因其妻高某某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视频被传上网络之事,用脚、钢管殴打高某某的臀部、腿部,致被害人高某某多部位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以上为轻伤一级。同年8月14日,张某某到羊流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2日,侦查人员在对高某某询问时其表示不再追究张某某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新泰市公安局出具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伤情照片及(新)公(刑)鉴(伤)字(2015)09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录音、视频光盘;新泰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及QQ聊天截图;新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高某某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事,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其合理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由于被害人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表示对其谅解,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白彦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宗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