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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特51号

申请人杨XX与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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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特51号

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48年1月1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法定监护人刘XX,女,汉族,1946年2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少武。委托代理人徐X,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XX与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樊世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XX与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因劳务纠纷,于2016年1月5日经莲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杨XX第一次住院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742.83(十二万零七百四十二元八角三分)由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承担(已全部���付完毕);

二、杨XX第二次住院康复费用共计12143.4元(一万两千一百四十三元四角)已由杨XX自行支付;

三、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另行支付杨XX一次性补助金290000元(二十九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

四、一次性补助金支付方式:由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转账至杨XX法定监护人刘XX个人银行账户,自协议生效后二十日之内支付完毕;

五、申请人杨XX和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同意此协议作为一次性最终处理结果���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林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