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2647-1号原告罗学文,男,汉族,1955年10月21日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委托代理人刘习良、任文佳,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斌,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罗学文诉被告王建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普熙独任审理。经
本院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租赁合同中载明,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昆明市呈贡学文服务部和王建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双方主体是昆明市呈贡学文服务部和王建斌,罗学文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牟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