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呈民初字第2647-1号

罗学文与王建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学文;王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2647-1号原告罗学文,男,汉族,1955年10月21日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委托代理人刘习良、任文佳,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斌,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罗学文诉被告王建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普熙独任审理。经

本院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租赁合同中载明,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昆明市呈贡学文服务部和王建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双方主体是昆明市呈贡学文服务部和王建斌,罗学文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牟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