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61-2号
原告:赵振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王敏星。
被告:杨高峰。
被告:金洁。
被告:杭州博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高峰,执行董事。以上三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兴、陆之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华(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杨高峰、被告金洁、被告杭州博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赵振华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