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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261-2号

赵振华、杨高峰等与杨高峰、金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振华,杨高峰,金洁,杭州博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61-2号

原告:赵振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王敏星。

被告:杨高峰。

被告:金洁。

被告:杭州博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高峰,执行董事。以上三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兴、陆之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华(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杨高峰、被告金洁、被告杭州博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赵振华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