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689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庆银塑料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奚银德。委托代理人赵德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爱丽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佐佐木喜庸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庆银塑料厂与被告上海爱丽丝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审理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庆银塑料厂与被告上海爱丽丝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陶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