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22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大道325号。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经理。被告罗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罗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