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937号
原告:童宏武。
被告:蔡来来。
被告:杨攻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宏武与被告蔡来来、杨攻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宏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来来、杨攻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宏武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来来、杨攻关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宏武撤回对被告蔡来来、杨攻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童宏武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斐
代理
审判员 季暄燃
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彭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