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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937号

童宏武与蔡来来、杨攻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宏武,蔡来来,杨攻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937号

原告:童宏武。

被告:蔡来来。

被告:杨攻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宏武与被告蔡来来、杨攻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宏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来来、杨攻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宏武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来来、杨攻关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宏武撤回对被告蔡来来、杨攻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童宏武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斐

代理

审判员  季暄燃

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彭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