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法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包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位)包某某、巴某某在你行(社)的账户存款10075.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特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东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