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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法执字第401号

杨某某与包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包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法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包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位)包某某、巴某某在你行(社)的账户存款10075.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特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东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