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1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文栋。被执行人周海燕。被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王伟。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文栋、周海燕、王飞、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曹文栋、周海燕、王飞、王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207989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