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5-1号
原告:韩忠栋,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鹏操,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栋与被告王鹏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忠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停放在阜南县洪河桥派出所院内,登记编号粤S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韩忠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编号粤S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交由原告韩忠栋保管;该车辆在其保管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由韩忠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金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