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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5-1号

韩忠栋与王鹏操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忠栋,王鹏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5-1号

原告:韩忠栋,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鹏操,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栋与被告王鹏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忠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停放在阜南县洪河桥派出所院内,登记编号粤S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韩忠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编号粤S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交由原告韩忠栋保管;该车辆在其保管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由韩忠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金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