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164号
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号3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福斯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东湖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葛浩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福斯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