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桃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拾英,女,1980年4月16日出。被执行人邹志国,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桃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李拾英与被执行人邹志国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邹志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拾英与被执行人邹志国于2015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又于2015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补充协议,被执行人邹志国于2016年1月5日按执行和解补充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本案于2016年1月5日执行结案。
审 判 员 崔益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苏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