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492号
原告:刘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葛某,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方桂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顾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