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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492号

刘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492号

原告:刘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葛某,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方桂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顾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