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231号
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
被告:徐建军。
被告:李凤华。
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军、李凤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018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188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