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28号
原告: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东骏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新。
委托代理人:王忠宝,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新。
委托代理人:王忠宝,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雅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邓日峰。
委托代理人:杨蜀,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东骏分公司、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雅浩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东某分公司、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东骏分公司、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雅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东骏分公司、广东恒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丽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