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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437号

李宏伟犯诈骗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伟,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抢劫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成队、常维,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伟犯诈骗罪、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诗江、苗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伟及其辩护人张成队、常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在本市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等地,采取将从他处租赁的汽车转卖或抵押给他人的手段,以及虚构为他人办理国药准字号手续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0.2万元。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李宏伟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现金8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宏伟犯诈骗罪的事实1、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天津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的津Q×××××黑色奥迪A6L轿车出售给被害人田××,先后三次在本市河北区金纬路与金海道交口附近,骗取被害人田××购车款共计现金20万元。2014年3月,××公司在本市河北区胜利路附近将该车取回。2、2013年2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的津H×××××白色大众CC轿车出售给被害人李五×,2013年2月8日、4月15日先后二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五×购车款共计17万元。2014年3月,被告人李宏伟以办理车务手续的名义将该车取回并归还××公司。3、2013年2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的津M×××××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出售给被害人周××,在本市南开区鼓楼附近骗取被害人周××购车款现金15万元。2014年3月,捷鞑公司在本市和平区小白楼附近将该车取回。4、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将从范一×处租赁的津H×××××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出售给被害人陈一×,在本市河北区翔纬路两千坪海鲜酒楼附近骗取被害人陈一×购车款现金11.5万元。2014年3月,范一×将该车取回。5、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N×××××黑色宝马轿车出售给被害人卢××,2013年3月至4月间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卢××购车款共计现金29万元。2014年3月12日,××公司在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将该车取回。6、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N×××××白色丰田锐志轿车出售给被害人王三×,在本市河北区瑞海名苑附近骗取被害人王三×购车款现金18万元。2014年3月9日,××公司在本市河北区中山路将该车取回。7、2013年5月,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H×××××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出售给被害人由冰,2013年4月底先后二次以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由冰购车款共计13.2万元。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李宏伟以办理车务手续为名将该车取回后还给××公司。8、2013年6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D×××××白色宝马轿车出售给被害人刘三×,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10日,先后多次以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三×购车款共计27万元。2014年3月8日,××公司在本市河东区六纬路附近将该车取回。9、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N×××××棕色丰田RAV4轿车出售给被害人王四×,2013年8月8日在本市河北区瑞海名苑附近骗取被害人王四×购车款现金14万元。2014年3月16日,××公司在本市红桥区芥园西道附近将该车取回。10、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刘二×处租赁的津D×××××白色奥迪A4L轿车出售给被害人范二×,2013年8月8日、2013年10月25日两次骗取被害人范二×购车款共计现金17万元。2014年3月11日,刘二×在本市西青区李七庄附近将该车取回。11、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张二×处租赁的津H×××××白色奥迪A4L轿车以2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张三×,2014年2月23日,该车因交通事故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依法扣留,后张二×将该车取回。12、2013年8月,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D×××××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出售给被害人王五×,2013年8月17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五×购车款24.5万元。2014年8月,××公司将该车取回。案发后,被害人王五×获赔22.5万元,其中包括××公司支付的回购款18万元及被告人李宏伟亲属支付的退赔款4.5万元。13、2013年9月,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D×××××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出售给被害人贾××,2013年8月23日、2013年9月30日先后二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贾××购车款共计24.5万元。2014年3月9日,××公司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将该车取回。案发后,被告人李宏伟的亲属向被害人贾××退赔经济损失24万元。14、2013年9月,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D×××××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出售给被害人崔××,2013年9月1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崔××购车款24.5万元。2014年3月8日,××公司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将该车取回。案发后,被告人李宏伟的亲属向被害人崔××退赔经济损失22.5万元。15、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李宏伟从王二×处租赁了津K×××××白色丰田锐志轿车,并于2013年9月25日在本市河北区瑞海名苑附近将该车出售给被害人姚××,当场骗取被害人姚××部分购车款现金9.5万元。2014年8月14日,该车被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依法扣押。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依法发还给王二×。16、2013年10月,被告人李宏伟对被害人黄××谎称,可以由黄××出资并通过李宏伟购买三辆奥迪A4L轿车后挂靠在李宏伟处,李宏伟按月支付租金。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宏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购车款60万元。17、2013年10月,被告人李宏伟对被害人哈××、姜××谎称,可以由二人出资并通过李宏伟购买二辆奥迪A4L轿车后挂靠在李宏伟处,李宏伟按月支付租金。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宏伟先后二次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哈××、姜××购车款共计40万元,后被告人李宏伟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哈××、姜××购车款共计20万元。18、2013年10月,被告人李宏伟对被害人陈二×谎称,可以由陈二×出资并通过李宏伟购买二辆奥迪A6轿车后挂靠在李宏伟处,李宏伟按月支付租金,据此骗取被害人陈二×购车款50万元;2013年10月,被告人李宏伟以给被害人陈二×置换汽车为由,骗取陈二×名下的津D×××××白色吉利帝豪轿车后抵债给××公司。2015年10月21日,陈二×以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购回。19、2013年10月,被告人李宏伟以帮被害人张四×购买宝马轿车为由,在本市河北区金纬路附近骗取被害人张四×购车定金现金3万元。20、2013年5月,被告人李宏伟将从盖丽英处租赁的津G×××××白色奥迪A4L轿车出售给被害人刘四×,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四×购车款18万元。2015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被害人盖丽英。21、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李宏伟从××公司租赁津D×××××白色奥迪Q5轿车后抵押给他人,该车至今下落不明。22、2013年12月,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M×××××棕色别克轿车出售给被害人秦××,2013年12月22日、2014年1月27日,先后二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秦××购车款共计18万元。2014年3月12日,××公司在本市和平区万全道附近将该车取回;2014年3月1日,被告人李宏伟以帮被害人秦××购买奥迪A6轿车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秦××购车定金7万元。23、2013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被害人张五×所拥有的津M×××××捷豹轿车出售给杨××。2014年5月18日,被害人张五×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从杨××处取回;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宏伟租赁了被害人张五×以52.5万元购得的津M×××××黑色路虎轿车,后抵押给他人,该车至今下落不明。24、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宏伟从××公司租赁津N×××××奥迪A8L轿车,后予以处置,该车至今下落不明。25、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宏伟以帮被害人杨××办理国药准字号手续为由,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先后三次在本市河北区海河大道附近骗取被害人杨××钱款共计80万元;2013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张五×的津M×××××捷豹轿车出售给被害人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二次骗取被害人杨××购车款共计70万元。2014年5月18日,车主张五×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取回;2013年6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J×××××黑色奥迪A6L轿车出售给被害人杨××,在本市河北区海河大道附近骗取杨××购车款现金36万元。2014年4月,××公司在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将该车取回;2013年6月间,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D×××××黑色奥迪A6L轿车出售给被害人杨××,在本市河北区海河大道附近骗取被害人杨××购车款现金37万元。2014年3月8日,××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将该车取回;2013年6月,被告人李宏伟将从××公司租赁的津M×××××黑色奥迪Q7轿车出售给被害人杨××,骗取被害人杨××购车定金10万元。2014年3月8日,××公司在江西省将该车取回。

二、被告人李宏伟犯抢劫罪的事实2015年3月2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李宏伟在本市河北区建国道中信银行ATM自助营业厅内,持刀对被害人朱××实施暴力并进行言语威胁,当场劫取朱××现金8200元后逃离现场,并致朱××左侧面部及腿部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朱××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经被害人朱××报警,被告人李宏伟于2015年3月15日在本市静海县×××××号楼×门××××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作案工具口罩、棒球帽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宏伟女友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朱××经济损失8100元,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朱××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宏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李五×、由冰、张四×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田××、周××、陈一×、姚××、卢××、王四×、范二×、王三×、张五×、杨××、刘三×、陈二×、王五×、贾××、崔××、黄××、哈××、姜××、刘四×、秦××陈述,证人韩××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马××、元××、李一×、李二×、迟××、李三×、刘一×、范一×、刘二×、杜××、张一×、张二×、井××、李四×、郑××、王一×、王二×、盖丽英、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光盘、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移交/接受证明,汽车租赁合同、挂靠合同、购车协议书、回购协议及收条,银行转账明细、存款凭证及账户查询单,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朱××的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被告人李宏伟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伟犯诈骗罪、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宏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李宏伟的多次诈骗行为给众多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三名诈骗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女友已代为退赔抢劫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抢劫案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李宏伟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已对部分被害人进行退赔,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宏伟分别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剑波

代理

审判员  邢 莉

人民陪审员  吕正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蕊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退赔清单序号被害人退赔数额(万元)田野李喆周彤陈翼海卢迪王超范森王笑一杨磊由冰刘昆张春森王兵崔小刚贾海威姚称黄磊哈刚、姜川峰陈浩张强刘鹏宇秦楠张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