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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行终字第00301号

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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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龙乘路98号。法定代表人胡友华。委托代理人尹恒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马大庆。委托代理人王红光。委托代理人季鹏。原审第三人夏万松。原审第三人夏万妹。原审第三人韦顶会。原审第三人夏文培。原审第三人宋群子。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韦乃华。上诉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夏万松、夏万妹、韦顶会、夏文培、宋群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红

代理

审判员  张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施 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