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11-2号原告马晓兰,女,26岁,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晨晨,女,25岁,汉族,住乐陵市。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811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因被告张晨晨已交纳50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特申请解除对鲁******号轿车的查封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鲁******号轿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