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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811-2号

马晓兰与张晨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兰,张晨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11-2号原告马晓兰,女,26岁,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晨晨,女,25岁,汉族,住乐陵市。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811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因被告张晨晨已交纳50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特申请解除对鲁******号轿车的查封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鲁******号轿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雪琪 来自: